11月8日到9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在上海召開。為了保證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機關要將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對各類失信行為駕駛人、交通安全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信用分類管理,根據信用評定差異予以相應的激勵、警示或懲戒。據(11月9日《新京報》)
反思
違法成本 不僅罰分罰款
多數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和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有扯不斷的關系。雖然這幾年,各地加大了對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但是治理的效果依然難盡人意。從一個層面來說,就是因為“執罰經濟”的治理手段還不能讓人更好畏懼。
“執罰經濟”雖然具有一定威力,可是由于人們已經養成了“凡是用錢能解決的事情都不算是個事”的心理,也就導致了一罰了之現象的出現。
當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了社會征信記錄系統的時候,就不同了。記錄到這個系統之中之后,就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
不過,這個辦法雖然好,但是需要關注的是,納入征信記錄系統之后,交警部門不能只當一個記事本,能不能產生威力關鍵在于記錄之后如何約束。這就需要交警部門在此后的約束上做些事情。筆者以為,需要對“失信人員”給予制度約束,比如說如果有人被納入了失信系統之后,就應該在今后駕駛證的后續年檢上,在車輛保險的辦理上,在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種政策上,提升監管的標準,讓“失信人員”在交警環節能有“寸步難行”的感受。
要想形成更大壓力,就要讓交警部門的“失信系統”與社會各行各業的“失信系統”對接起來。也就是說在交通范圍內的失信,不能只是交警部門關起門來懲罰,還必須讓社會其他部門建立的“失信系統”同時處罰,比如在辦理分期付款買房的時候,在辦理企業貸款的時候,在參加各種評選的時候,都應該受到約束。
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在推行了“交通違法人員納入征信記錄”辦法之后,有關部門是否能漸漸放棄對“執罰經濟”的依賴,步入一個用法律約束,而不是用罰款說事的法治軌道。
據預測,2020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將達到3.5億輛,機動車駕駛人將達到4.5億人。機動車、駕駛人數量持續上升,事故概率增加,有可能從“量變”到“質變”,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不容樂觀。這種形式下,我們就是要讓“信用約束”成為交通違法的剎車片。(郭元鵬)
析理
不良記錄 體現精準管理
據統計,我國每年依然大約有6萬人死于交通事故,20多萬人在事故中受傷。死亡交通事故中,90%以上是因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
由此可見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將嚴重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旨在呼吁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抵制7類交通違法行為,在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規則意識、安全自律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文明禮讓意識,努力形成“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法規可恥”的社會氛圍。
一直以來,我們對于交通違章違法的處理,不外是扣分、罰款處罰。這些雖然是常規執法,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有效也有限,執法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方法。將嚴重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就是執法的創新,駕駛人違法被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從此有了信用污點,不僅不光彩,而且給自身帶來許多麻煩。會像“老賴”一樣,個人信用受損,會處處掣肘。
有人認為,交通違法的“不良征信記錄”,不過是黑名單的升級版。但是筆者以為,交通違法納入“不良征信記錄”目的不在“黑”,而是在于管理規范化,常態化精細化,以達到精準懲戒處罰目的。當然,這需要更多的聯動機制和配套措施跟進。諸如將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總記錄,并列入黑名單,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建立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實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全方位提高交通違法的失信成本,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并付出慘痛代價,讓交通違法吃不了兜著走。吳玲
支持
一次違法 可能處處受限
將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責任事故信息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雖然這是一種事后懲罰措施,但是卻是交通安全治理的必要手段,有了這項規定,駕駛人在行駛時,必然會多一些忌憚,多一些謹慎,多一些法律自覺,遵守法規,照章行駛,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幾率。
將嚴重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作出相應信用評價,實施信用分類管理,根據信用評定差異予以相應的激勵、警示或懲戒。也就意味著,一旦出現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不僅可能會受到警示和懲戒,個人征信還可能留下污點,在信用方面將會受到約束和影響。這無疑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治理機制,對駕駛人必將能夠形成一定的震懾,倒逼其遵守法規。
很長時期以來,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在法律處罰上,都是就事論事,出現交通安全事故,根據法律追究駕駛人員責任,一旦法律處罰完結,就意味著事故處置完畢,事故不會給違法駕駛人今后的生活和征信造成任何影響,這就導致一些駕駛人心存僥幸,屢屢出現酒駕、超速、闖紅燈甚至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給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如今,將這些違法行為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無疑是法治的延續和延伸,體現出巨大的法治威力。駕駛人在駕駛中就會考慮到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繼而自覺遵守法規。一次違法,留下終生污點,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這種聯動的懲戒無疑會起到一定的震懾和警示作用,倒逼駕駛人自覺遵守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著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
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往往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對于這種嚴重的惡劣的行為,必須采取非常措施,加重處罰,而將違法行為納入個人不良征信,無疑就是這樣一種“非常之舉”,不僅彰顯出法治的威力,也是交通安全治理的必要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理解、值得肯定。(劉劍飛)
提醒
完善設計 避免權益誤傷
以信用評價的手段和方式取代單一的懲罰手段,確實是一種創新模式。不過,該做法的背后,卻存在一定的隱憂之處,容易導致違法行為人的權益遭受誤傷。也就是說,若要征信機制發揮作用,就應該以客觀上能夠守法為前提,不能在外部環境方面,存在守法不能的情形。
目前來看,征信系統的建設,依然存在不足之處。比如,就銀行信貸信用體系來說,依然存在管理不嚴、監督不力的狀況,導致公民的信用隨意受到損害。對于交通違法行為來說,同樣存在著選擇性執法的隱憂,囿于執法者主觀因素以及執法客觀環境影響,像酒駕、闖紅燈等行為,可能只讓少數人受到了懲罰。這無疑是一種不公平。
更讓人憂慮的地方在于,一些人之所以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也并不一定都與個人法律意識淡薄和道德素質不高有關。比如,在一些交通道路上,指示標牌并不完善,信號燈設置不合理,人行道、過街天橋等沒有配備等等。對于這種情形,行為人的違法情形由客觀因素造成,再將責任全部歸于個人,這未免有失公允,更不利于道路及交通管理部門改進工作。假如,管理部門只是依賴于征信系統的懲罰手段,就可能形成懲罰依賴癥,從而忽略了自身工作的提升和完善。
應該說,將一些交通違法行為與征信掛鉤,確實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和探索。不過,在制度落地和跟進之前,有必要反思前提條件的短板和不足,設置合理完善的規則。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公民個人權益遭受誤傷,確保征信系統產生公平公正的效果和作用。劉建國
三言兩語
支持,讓那些開車狂野的人,收斂一點兒,安全,生命最重要。
——煙花
人人都有僥幸心理,抓不到就沒事兒,必須要堵住這個漏洞,加強查處力度,規則才能真正起作用。
——小愛
罰款罰分并不能完全警醒違法者,必須提高違法成本。
——張玉
絕大多數違法都非故意,一次違法,以后處處受制,有重復懲罰之嫌,應該謹慎實行。
——襤褸
個人覺得,納入征信不如提升處罰力度,征信是長期的事情,對于違法者來說,短時間內可能體會不到違法的代價,懲罰的效力不會很明顯。
——李琳
征信是終身的,交通違法往往并非故意,受懲罰是應該的,但怎樣的違法行為,要納入征信系統,應該有一個標準?!n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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