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直備受爭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76條的修改終于塵埃落定,新法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修改后的第76條中最受關注的是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各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利益博弈下的公正
原《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第76條體現的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處理理念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
然而,面對近幾年來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撞傷不如撞死”等不良社會風氣的泛濫以及76條中明顯對機動車方不利的條款,引起了社會上很大的爭議。很多人認為非機動車和行人屬于弱勢群體,可當非機動車和行人惡意“撞車”并以此謀取利益時,機動車方有苦難言的狀況日益明顯,機動車也開始喊冤,進而轉化成了弱勢群體的角色。
事實上,無論是機動車車主或是非機動車駕駛者還是行人,對該條法律的爭議都是建立在自身利益上的,而在此之上的利益博弈又驅動立法機關不得不針對該條進行修正。
從立法層面和法治進程上看,此次的修改明確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各自的承擔比例,比起未修改前具有了很強的操作性。法律作為一種約束機制,更多的是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一種解決爭議的規范,并依此規范制約當事人,還原事件本身一個公正的態度?!兜澜环ā返牧⒎ū疽庵荚谕ㄟ^法律手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并不是單純地通過立法去偏袒某一方。當輿論出現這樣或那樣的近似極端的聲音時,法律已經不能承受這種利益博弈之爭。所以,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拋開牽涉各方利益的局面,在一個公正的環境下提出解決機制,以明確的證據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權責。一個不帶有功利性質的且具有一定客觀實施標準的法律勢必會被社會認可和接受。
仍需考驗
修改后的《道交法》第76條第二項增加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條款,既是一大創新,又是一大亮點。一方面防止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漫天要價的惡意行為,另一方面減輕了機動車方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據記者了解,針對無責機動車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一條還是有很多司機表示不解,“無責為何還要承擔賠付責任?”
針對這個疑問,曾經參與起草《道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校外導師朱衛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在非機動車一方為全部過錯場合,明確機動車承擔較低比例的道義責任,可以更好地體現側重保護弱勢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立法政策?!兜澜环ā穼嵤┣斑m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就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ㄗh仍然以10%作為標準來確立統一賠償比例。這種賠償實際上屬于道義責任,也符合民法通則關于公平責任的精神?!?/P>
北京市法立律師事務所劉輝律師在其《<道交法>的修改雖“塵埃落定”,但仍有瑕疵》一文中則表示:“修改后的《道交法》只規定了機動車無責的最高額,而沒有規定最低額,把權利下放到地方,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悲劇的重演。在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有的地方可能規定機動車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有的地方有可能僅規定機動車承擔1%的賠償責任?!眲⑤x律師同時表示,“根據過錯賠償原則,既然認定機動車無責,那么賠償全責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是基于人道主義的經濟補償,而不是賠償,這樣規定,更是彰顯了‘以人為本,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有責賠償,無責補償’精神?!?/P>
而機動車無責還需承擔10%的責任是否就是對非機動車和行人違法亂紀的縱容?交通事故發生以后人身損害賠償是否要和財產損失賠償相分離?對于交通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該如何判斷?對此行政行為認定不服又該如何找到權利救濟方式?這些問題都是本次《道交法》沒有解決的。
一個良好的道路安全狀況需要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三方配合努力,遵紀守法,從尊重生命安全的道德底線形成秩序。以人為本的理念應該滲透到每個道路參與者的身上,只有意識到生命的珍貴,才會形成良好的道路安全秩序。法律永遠是一種救濟手段,在私力救濟用盡的時候才不得不動用。道交法修改后的合理性尚需要時間的考驗,而提升各方的交通文明也將是漫漫長征。
上一篇:廣州本田第八代雅閣“大件夾抵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