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未憑出入卡放行 對車輛被盜擔責一半
來源:東莞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2月24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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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進出卡還在我身上,車能放出去?”蔣某堅持要停車場對其車輛被盜負全責。2012年5月1日,蔣某把車停放在松山湖松湖煙雨景區內停車場內,游玩途中車鑰匙被偷走,隨后車輛亦被盜,蔣某當日向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紅棉派出所報案,現該案已偵破,但無法追回被盜車輛。
蔣某認為,案發時,停車場所發的停車卡一直在其身上,也就是說,停車場所屬的松山湖某公司在他人將盜竊的車輛開出停車場出口時,沒有憑卡就放行了。故認為松山湖某公司未盡到保管責任而導致其車輛被盜走,松山湖某公司須負全責。
松山湖某公司則認為,旅游景區停車場是一個對外開放的公眾場所,對于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松山湖某公司只收取部分費用作為工作人員維持秩序的費用開銷,并不負保管責任。松山湖某公司的停車IC卡上第一條也明確說明了這一點,停車場只提供車輛停放服務,不負保管責任。之所以會發生這個令人遺憾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是蔣某不注意保管自身財物,車鑰匙丟失、把行駛證放在車里等。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保管合同關系。松山湖某公司未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的管理義務,因此應當對保管不善造成車輛被盜承擔賠償責任。而蔣某沒妥善保管好車鑰匙及行駛證,是導致車輛被盜的一個重要原因,其過錯行為可以減輕松山湖某公司的責任。
綜合以上情況,東莞中院酌定松山湖某公司、蔣某在涉案車輛被盜事件中過錯責任相當,對車輛被盜產生的損失應各自承擔一半責任。松山湖某公司應賠償蔣某人民幣39362.4元。(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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