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訂難而失好感 車商真該好好掂量輕重
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6月13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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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訂金容易退訂金難,恐怕不少人在消費過程中都會遇到這類煩心事。近日,筆者接到兩宗東莞購車者在車行購車遭遇退訂難的報料,幾經折騰,車行最終還是承諾按公司流程在一定期限內把訂金款項退還給購車者。從愉快交款到不愉快退訂,買賣雙方可能都不曾想到最終是這樣的結局,然而,為了退訂爭紅了臉之后,購車者已對車行原先提供的服務好感全無,剩下的印象則是痛苦糾結后的一地雞毛。
消費者在決定購車后交付車行數萬元現金,不可不謂真誠;車行銷售人員按廠家規范流程提供標準銷售服務,不可不謂到位;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早已對“訂金”和“定金”進行過界定,不可不謂明確。然而,購車者在消費過程中仍然遭遇退訂難,到底難在哪里?
說來說去,這其實是一場彼此之間利益的博弈。站在車行的角度,快速賣掉商品賺取利潤本無可厚非,自然不愿輕易放棄任何一位客戶購車的機會,況且買賣過程中公平公正公開,也不存在強迫、隱瞞、欺騙的情況,購車者是在自愿的情況下交付訂金,作為銷售方不存在過錯。
站在購車者的角度,汽車消費屬于大宗商品消費,自己看中的車,不一定家人也會贊同,最終購買也得尊重家庭成員的意見。因此,自己看中的車即使已經下了訂金,也有后悔的權利,況且銷售顧問之前也有可退訂金的口頭承諾,車行開具的收據和銷售合同上也注明可以退“訂金”。
筆者查閱了“訂金”和“定金”的概念,也咨詢過相關專業人士?!坝喗稹痹诜缮蠜]有明文的規定,一般僅只表示一種預先支付的價款,不存在違約責任的賠償問題;而“定金”才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專業人士表示,購車者遭遇退訂難,可依法維權,維權的依據就是購車者與車行簽訂的購車合同,而購車者僅有收據在法律上則視為無效。筆者了解到,購車合同上注明了“訂金”,車行一般情況下不會強行拒絕退訂,在了解客戶退訂原因后寫申請報告即可走退款程序,而對于客戶按揭貸款條件通不過銀行審核、車輛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明顯瑕疵、銷售人員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答應給購車者的承諾沒有兌現等三種特殊情況則會立即予以退款。
既然購車合同上注明了“訂金”二字,車行不應在“退訂”上為難購車者,想留住客戶的心理大家都能理解,但堅守自己的承諾更重要,哪怕是口頭承諾,讓當初交訂金的愉快延續到退訂金時,爭取其再次成為客戶則更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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