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
閆先生駕車在京石高速公路行駛時,一條狗突然躥出讓他避之不及,結果車撞狗后側翻導致車損人傷。事后,閆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首發集團)對公路疏于管理為由訴至法院。昨天,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首發集團賠償閆先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18萬余元。
閆先生說,去年11月20日上午,他駕駛奧拓車由北向南行駛到房山區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處時,突然有一條狗躥到了公路中間。他避之不及,車與狗相撞后側翻,并撞到高速路兩邊的護欄,閆先生和車上的朋友都受了傷,車嚴重損壞,狗當場死亡。閆先生經搶救挽回性命,但已構成最重的一級傷殘,將終身依賴別人護理。
去年12月4日,交通部門認定閆先生駕車未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他的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完全原因。
但閆先生認為,首發集團修了路、收了費,就有義務給大家提供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而他們卻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的養路、護路責任,造成事故發生。他向法院提交了事發地段隔離柵現狀的照片,照片顯示,路邊護網有大面積缺失。他起訴要求首發集團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等共計165萬余元。
開庭時,首發集團辯稱自己護路符合規范;認為交管部門已認定閆先生承擔全部責任;依照《民法通則》,動物致人損害的,應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
法院認為,首發集團作為京石高速的管理者,沒有及時發現并清除路面上的狗,存在管理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交管部門的成因分析,是交管部門從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斷,與本案依據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確定首發公司承擔責任,是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規層面得出的結論。因此,首發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不應適用《民法通則》。與閆先生的車相撞的狗,無法確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高速公路出現無主犬的事實,足以證明首發公司有過錯。
宣判后,閆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可以接受判決結果,而首發集團的代理人未對判決表態,簽收判決書后便匆匆離開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