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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交通事故中,客車貨車占六成半

                                                                                          來源:東莞時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6月28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2012年年末,東莞市機動車保有量達148.68萬輛,2011年和2012年全市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分別為495人和403人。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發布數據稱,2012年該院共計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1245宗,其中涉及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108件,共死亡111人,占全部案件的8.92%。

                                                                                            時間:21點最多,6點最少

                                                                                            108件重大交通事故中,發生在21點(21:00~21:59)的事故件數最多,發生在6點(6:00~6:59)的最少,分別為12件和0件;而21點至23點和16點至18點期間,事故最為集中,分別達到22件和21件。

                                                                                            地點:沙田最少,大朗最多

                                                                                            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地,為該院所管轄的長安、虎門、厚街、沙田、大朗、大嶺山六鎮以及由太平高速交警大隊所處理的高速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地構成方面,重大事故件數最少為沙田鎮,最多為大朗鎮。

                                                                                            死者交通方式:步行、自行車、摩托車

                                                                                            死亡的111人中,交通方式和工具主要包括步行、自行車、摩托車,占82.88%;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小轎車、貨車、客車、牽引車等機動車,以及三輪車、手推車、環衛車等非機動車。

                                                                                            此外,死者中10歲以下的幼兒和兒童8人,60歲以上的老人8人,最為集中的年齡段為31-40周歲,為37人,占全部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涉事車輛:貨車和客車最多

                                                                                            108件重大交通事故中,共計有120輛被告方肇事車輛(同一事故可能涉及多個責任車輛),其中貨運和客運車輛分別為41輛和38輛,占全部被告方車輛的34.17%和31.67%,合計65.84%;轎車為30輛,占25%??瓦\車輛和貨運車輛中可以查明為公司所有的約占50%,其中包括公共汽車、旅游運輸公司營運的大巴等大型客車16輛,占所有被告方責任車輛的13.33%。

                                                                                            事故責任:近七成為雙方都有責任

                                                                                            對于以上120輛被告方責任車輛的駕駛者,最終確認在事故中應承擔全責的35人,承擔部分責任的共計82人,分別為主要責任23人、同等責任28人、次要責任31人,無法認定責任的3人。相對的,死者方(原告)除作為自行車、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的乘客無責任外,其他一般與被告方的事故責任相對。

                                                                                            1.撞人后逃逸,傷者殞命

                                                                                            機動車撞擊摩托車、自行車、行人后駕車逃逸或棄車逃逸,同時可能含有無證駕駛、車輛技術機件不合格等原因,該類事故超過20件。

                                                                                            逃逸的后果可能導致傷者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是引發后來車輛的二次碾壓最終形成死亡后果;同時逃逸者由于違反法律規定,在事故發生后沒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均需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1年12月4日23時30分許,穆某駕駛轎車行至大朗鎮楊涌加油站路段時,車頭右側與郭某駕駛的人力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郭某人車倒地,肇事后穆某駕車逃逸;5分鐘后,房某駕駛的小客車行至上述路段時,碾壓郭某的身體后駕車逃逸。

                                                                                            交警部門經處理后認定:穆某及房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后,穆某和房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摩托車極易“惹禍上身”

                                                                                            基本所有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摩托車均為無牌(套牌、偽造牌照)、無證、無年審、無保險,駕駛者及乘坐人員未佩戴頭盔,車輛本身大多存在機件不合格或為報廢車輛,且駕駛人員大多存在多個嚴重違反安全規定駕駛的情形:包括醉酒駕駛、酒后駕駛、吸毒后駕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直接從設有隔離帶的道路中間橫穿等,極易釀成嚴重交通事故。

                                                                                            2012年6月15日18時35分許,李某駕駛一小型轎車途經大嶺山鎮大嶺山大道龍山村路口路段時,遇伍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龍山村往體育公園方向行駛,過程中李某剎車避讓不及,導致伍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伍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

                                                                                            3.小朋友極易“被忽略

                                                                                            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人員中,10歲以下幼兒和兒童達8人,其中3歲以下的6人,有5個3歲以下的小孩均是由于家人疏于看管,在小賣店外的道路玩耍,遇到機動車在起步、倒車或正常行駛過程中,因司機未確認安全通行,導致被撞倒并遭碾壓。

                                                                                            2012年1月8日18時30分,莘某駕駛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長安鎮沙頭社區河涌東南街由南往北倒車,行駛至41號商店路段時,與時年3歲的小孩曾某發生碰撞,造成曾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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