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王陽)在一起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拒賠未年檢的車輛,因此被車主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終審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2005年8月16日,在延慶縣境內110國道八達嶺聯線58.1公里處,司機田某駕駛誠信公司的東風牌中型貨車右轉彎時,與對面駛來的標致車左前部相撞,造成標致車司機劉某當場死亡,劉某車內3名乘客受傷。事發后,交管部門查明,因雨天路滑,田某駕駛車輛駛入逆行區域,應負擔全部責任。此外,田某駕駛的車輛和他本人的機動車駕駛證都未按時接受年檢。
2006年6月,延慶法院就田某交通肇事一案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令田某賠償死者家屬和受傷人員經濟損失共計37萬余元;誠信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后不久,誠信公司將承保自己車輛保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昌平支公司告上法院稱,2004年8月19日,該公司與該昌平支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約定第三者責任險為20萬元?,F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但保險公司至今未予理賠,請求法院判令其進行賠償。
市一中院審查后認定,誠信公司與人保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真實有效。該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誠信公司投保的車輛出險時,該車輛已超過檢驗合格的期限,未能取得檢驗合格標志,不具備合法的上路條件。故其索賠要求,不能獲得法院支持。